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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120号原告:胡某1,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2,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应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