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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宏锦与被告蒋卫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锦,蒋卫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098号原告唐宏锦,男,生于1981年5月29日,住苍溪县。被告蒋卫星,男,生于1987年4月2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宏锦与被告蒋卫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宏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宏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宏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唐宏锦负担。审 判 长  赵 跃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