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华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489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律事务部副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杨华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杨华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华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