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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育臣、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育臣,高文祥,周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姜育臣,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文祥,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周鸣娟,女,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育臣与被执行人高文祥、周鸣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鸣娟银行存款15486.54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