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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李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李加民,赵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3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教育路东侧丽园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加民,总经理。被告:李加民,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兰英,女,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辛集市福田皮业制衣有限公司、李加民、赵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4元,减半收取46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