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符长明 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18号被执行人符长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符长明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符长明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垭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