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师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师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师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某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师某子女抚养费9600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54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