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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罗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保1号申请保全人:李晓光,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保全人:罗喜民,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晓光诉被保全人罗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保全人罗喜民的房产即位于额尔古纳市某家园4号楼1单元402室及5号楼4号车库,及位于额尔古纳市胜利街某路10号平方一栋。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现位于额尔古纳市某家园4号楼1单元402室及额尔古纳市胜利街某路10号平方一栋已保全完毕;位于额尔古纳市某家园5号楼4号车库因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志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