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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绍兴与李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兴,李立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864号原告:张绍兴,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刑锦,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秋,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绍兴与被告李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绍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绍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芳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