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特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爱心灰姑娘(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53号申请人: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21号楼3层101商业307、308。法定代表人:高建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雷,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爱心灰姑娘(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5号5层502-3d。法定代表人:田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成思博公司)与被申请人爱心灰姑娘(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灰姑娘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艺成思博公司称,请求确认编号为JM2014005的《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第62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2日,李青松、高建芬与爱心灰姑娘公司签订《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该合同第62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存在和争议的内容,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停止协商,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不影响本协议无争议部分的继续履行”。2014年12月1日,李青松、高建芬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艺成思博公司,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并不是艺成思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爱心灰姑娘公司称,不同意艺成思博公司的申请请求,请求法院驳回艺成思博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12日,李青松、高建芬与爱心灰姑娘公司签订编号为JM2014005《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该合同第62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存在和争议的内容,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停止协商,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不影响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继续履行”。2014年12月1日,李青松、高建芬,爱心灰姑娘公司、艺成思博公司三方签订《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协议约定:“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艺成思博公司)取代乙方(李青松、高建芬)成为既有合同一方主体。二、丙方(艺成思博公司)获得既有合同中乙方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承担乙方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三、主体变更之前或之后产生的既有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均由丙方承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确认。本案中,艺成思博公司主张其为李青松、高建芬将《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至艺成思博公司,但该合同的仲裁条款不是艺成思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根据《Isee灰姑娘品牌使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的约定,李青松、高建芬将其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艺成思博公司,其中并未对争议解决部分另行约定,故艺成思博公司以仲裁条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艺成思博儿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大利书 记 员 徐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