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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小兵与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兵,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269号原告:曾小兵,男。被告: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龙。被告:何伟龙,男。原告曾小兵与被告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曾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利息2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承诺3分利率,借期半个月,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3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235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6日,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伟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桂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小兵对被告桂阳县鸿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何伟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柏旺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开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