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雷对韩继鹏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雷,韩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陈雷,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韩继鹏,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露水河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雷与被执行人韩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