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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天生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生,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陈天生,男,196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龙岗工业区合店路北1#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8106426-8。法定代表人:李从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沈翠玲,女,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陈天生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39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银行存款人民币87535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公告费);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翠玲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