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徐春波纪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纪海东,徐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64号原告:张桂玲,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纪海东,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徐春波,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与被告纪海东、徐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