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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桂玲与徐春波纪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玲,纪海东,徐春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64号原告:张桂玲,女,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纪海东,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徐春波,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玲与被告纪海东、徐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