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03号原告: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黄路旁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24755N。法定代表人:陈全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茂锁,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东津围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014137。法定代表人:李传凯,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科辉,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员工。原告天津雅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梁凯江人民陪审员 王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