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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木合塔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木合塔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4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男。2017年3月1日被抓获,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及维语翻译艾尔肯·买买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来到本市莲湖区自强XX同一药店门口时,适逢被害人孟某某与朋友途经此处欲进药店购药,某某某某·木合塔尔见状紧跟其后,趁孟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左侧口袋的一部黄色华为G9青春版手机盗走。某某某某·木合塔尔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G9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959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孟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证人王某、钱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华为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光盘一张、提取监控笔录及光盘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某某·木合塔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