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双彦、冀志峡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彦,冀志峡,冀金行,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彦,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农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冀志峡,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冀金行,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工业园区世纪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7047768。法定代表人:冀志峡,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双彦与冀志峡、冀金行、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双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双彦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