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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甘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79号申请人:赖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甘某,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赖某某与甘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大民保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赖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川C698**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赖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698**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