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甘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79号申请人:赖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甘某,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赖某某与甘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大民保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赖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川C698**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赖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698**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