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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阎兰池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兰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39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阎兰池,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阎兰池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阎兰池上诉请求: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起诉是依据(2013)并民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改   玲审判员 张剑审判员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