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640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被告:杨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特华审 判 员 郭帝水人民陪审员 骆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