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连松与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连松,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2行初16号原告邓连松,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南和县幸福大街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021943-2。法定代表人吕燕青,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何曦,男,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邢荣,男,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连松诉被告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邓连松依法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信审 判 员 付伟国人民陪审员 靳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