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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凌静芬、戴先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静芬,戴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凌静芬,女,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戴先江,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凌静芬与被执行人戴先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973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审判员 张龙亭代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