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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737号被告人贾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2刑初73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系吸毒人。2017年2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雁塔区南方星座C座612室被告人贾某的住处,将被告人贾某及在此吸毒的屈某某、赵某某、武某、齐某(均另案处理)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贾某卧室床边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二只、白色晶体状物一包。经查,被告人贾某曾多次容留屈某某、赵某某、武迪等人吸食毒品。经鉴定,涉案毒品一包净重0.0382克(全部留检),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现场尿检,被告人贾某与屈某某、赵某某、武迪、齐平的吗啡测试结果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系吸毒人员,并为多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涉案冰壶二只,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铭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