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晓龙与吴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791号原告:谢晓龙,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农民,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谢晓龙与被告吴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晓龙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云凤速录员 王小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