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细石等人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大占犯掩饰、隐瞒犯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长平,李朝刚,周端胜,卢其凤,郑金林,张细石,张家友,徐用林,范学峰,刘大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长平,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务工人员。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23日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朝刚,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端胜,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捕前住神木县,务工人员。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3日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其凤,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建始县,捕前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务局家属楼,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金林,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细石,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家友,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无业。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4日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用林,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捕前住陕西省神木县,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学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系废品回收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大占,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系废品回收员。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17年3月17日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细石、张家友、徐用林、秦长平、李朝刚、周端胜、卢其凤、郑金林、范学峰犯盗窃罪,被告人刘大占犯掩饰、隐瞒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陕082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长平、李朝刚、周端胜、卢其凤、郑金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玉荣审 判 员 马 验代理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