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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杰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魏永香,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7685号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幢18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884K。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永香,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0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8920296Y。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被告梁杰,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小贷公司)与被告魏永香、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沿食品公司)、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润通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通小贷公司诉称,润通小贷公司基于与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梁杰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润通小贷公司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639834.42元、贷款利息60323.1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贷款本金639834.42元作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梁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永香未答辩。被告盛沿食品公司未答辩。被告梁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借款事实如下:贷款人:润通小贷公司。借款人: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保证人:梁杰。借款金额:800000元。借款期限:9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1.7%。逾期利息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尚未归还贷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约定还款方式:分期还款,具体方式以《还款计划表》为准。根据该还款计划表,本案借款本息从2016年10月20日起分9期还清,每期应还本息总额为102488.89元,还款日为每月20日。贷款发放:2016年9月20日,贷款人将借款784000元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并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16000元支付至案外人重庆润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款情况:从2016年12月20日起,借款人开始逾期,润通小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17年3月20日,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尚欠润通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39834.42元,利息60323.19元。保证担保情况:借款合同约定,梁杰作为本案借款保证人,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送达约定: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书项下任何通知或函件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邮寄至本合同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本院认为,润通小贷公司与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梁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润通小贷公司依约向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发放了贷款,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润通小贷公司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合同约定本案贷款逾期利率为月利2%,换算为年利率即为24%,该利率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梁杰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告魏永香、盛沿食品公司、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永香、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639834.42元、利息60323.1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39834.4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梁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01元由被告魏永香、重庆市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梁杰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蒋伟书 记 员 刘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