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任景流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景流,北京金槌宝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景流,男,194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槌宝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薛景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燕,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廷良,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任景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槌宝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景流申请再审称,对于宝成公司未按任景流要求“与买方协商”订立合同,过高定价,违法拍卖,解除协议亦属无效。原判对任景流回避要求、要求宝成公司提供拍卖资料、法庭辩论等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任景流与宝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及解除协议。任景流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诉讼请求原判已逐一详细论述。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景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