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尤江其与赵彦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江其,赵彦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03号原告尤江其,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赵彦超,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文明大道79号。本院在审理尤江其赵彦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江其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江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江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尤江其负担。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