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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为×××,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8年6月被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陈涛约购毒品。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朝阳区十里堡地铁站东南口路边,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79克。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陈涛的包内起获毒品9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41.04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涛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自己的包里是没有毒品的;1800元人民币也是对方塞给自己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后向被告人陈涛约购毒品。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涛在本市朝阳区十里堡地铁站东南口路边,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白色晶体1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79克。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陈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起获白色晶体9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亦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41.04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人陈涛于2017年1月18日3时许所作的供述。其述称2017年1月17日中午,老崔打电话让其帮助找点“东西”。下午,老崔说在地铁十里堡站口等其。其过去后,看到老崔在路边,其上去和他说话。老崔给其让烟,还掏出一叠人民币说“你看我钱都带来了,1800元,给我来俩仨的。”此时民警上来就将其抓住,一下将其背的蓝色皮质斜挎包拽下去了,按住其将其押到警车上。其被押上车才发现自己包没在身上。民警从其包里起获的9包晶体不知是谁的。被告人陈涛于2017年1月18日19时许所作的供述。其述称2017年1月17日12时许,老崔打电话让其帮忙找冰毒,其说没地方找,老崔还让其帮着找,并说起下午开完会后再和其联系。下午和老崔见面后,其说没有找到。老崔看了看两边,要给其烟抽,其说不抽,然后其就被抓了。当时老崔手里攥着1800元,并未给其。民警抓其时,从包内起获的1800元和9包可疑晶体其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其手机号码139XXXX****是其实名认证的。被告人陈涛于2月15日11时许所作的供述。其述称其携带的挎包内有黑色钱包1个、手电、家门钥匙、几十元零钱以及一些自己的证件。其未向老崔贩卖过毒品。被告人陈涛于2017年3月27日所作的供述。其述称2017年1月17日,崔姓朋友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找毒品,其说没有,对方说价格高一点儿没事,后双方谈好每克600元,其答应帮他问问。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7日15时许,其到派出所举报陈涛贩毒。其按民警的要求给陈涛打电话以1800元的价格约购了3个毒品,并约好了交易地点。筹集好毒资后,当日19时许,其和民警到了十里堡地铁站东南出口路边。其在路边等,民警在周边。十多分钟后,陈涛骑着一辆摩托车停在其身旁,其将1800元给陈涛,他顺手将钱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侧兜里,并从挎包里掏出一个用卫生纸包裹好的东西递给其,其放进了右裤兜内。此时民警上前将陈涛控制住。其将卫生纸包交给民警,民警撕开纸包,里面是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白色晶体。后民警从陈涛随身带的包里起获了一个黑色的盒子,里面有好几包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白色晶体。3.证人张某(民警)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7日15时许,崔某到派出所举报陈涛贩毒。崔某用电话向陈涛约购了1800元的冰毒,谈好在朝阳区十里堡地铁站附近交易。19时许,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来到举报人身边,其和同事在远处看到两人有交换物品的动作。在崔某发出抓捕信号后,其和同事上前将那男子抓获。后从该男子随身挎包外兜内起获毒资1800元,又从该包内起获一个黑色塑料盒,内有9包白色晶体。其从崔某右裤兜内起获一包由卫生纸包裹的物品,撕开卫生纸,内有1包白色晶体。4.证人王某(民警)的证言,其证言内容与证人张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相同。5.手机通话记录截屏照片,证实本案中举报人与陈涛约购毒品的情况。6.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证实经依法称量,起获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43.83克,后对上述晶体依法进行了取样。7.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起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涛的前科情况。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涛的到案情况。另有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毒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涛对上述证据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仅提出自己不清楚包内毒品的来源。法庭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指控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陈涛所提出挎包内查获的毒品不是自己的等相关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买毒人向陈涛约购毒品并进行了毒品交易。民警将陈涛控制住后,即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起获了毒品及毒资,此行动过程前后连贯,时间紧凑,且抓捕陈涛的民警与其并无利害关系,可排除民警或他人陷害陈涛的可能性,故被告人陈涛的相关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本院不予采信。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被告人陈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挎包内起获的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故上述所涉及的毒品克数亦应计入其贩毒的数量。被告人陈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仍不思悔改再次贩卖毒品,构成毒品再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介入方式侦破,本院对被告人陈涛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0年1月16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海菲人民陪审员  王 东人民陪审员  梁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