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515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征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515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73848738B,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街道泰白路塘中南侧。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彦彦,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征建华,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征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 判 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祝倩书 记 员 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