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与郭某、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郭某,屈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38号原告:黄某,男,汉族,1953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某,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某,男,42岁,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屈某,女,37岁,汉族,农民。在原告黄某、李某诉被告郭某、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洪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