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81执658号覃惠、北流市水电水泥厂:申请执行人覃惠与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08)北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北流市水电水泥厂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08)北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于2017年6月22日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流市水电水泥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