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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郭东、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264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城,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城8楼。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被执行人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幸福街。法定代表人贺源彬,总经理。被执行人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号。法定代表人汤光达(TANGGUILLAUME),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东与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郭东偿还借款本金6750000元及利息(以67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8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0元、执行费6148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恩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恩施州恒嘉现代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宣恩县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金泰广场(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687933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暂未计算),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