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英春与楚树平、曹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春,楚树平,曹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00号原告:郭英春,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楚树平,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曹丽芳,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春与被告楚树平、曹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英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英春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