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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郭英春与楚树平、曹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春,楚树平,曹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00号原告:郭英春,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楚树平,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曹丽芳,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春与被告楚树平、曹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英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英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郭英春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