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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文卿与刘建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卿,刘建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44号原告:杨文卿,男,出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刘建伟,男,汉族,住新密市。原告杨文卿与被告刘建伟财产岁还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文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文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