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孟庆梅与史书猛、史书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梅,史书猛,史书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17-1号原告孟庆梅,女,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乐陵市村民。被告史书猛,男,29岁,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史书峰,男,成年,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梅诉被告史书猛、史书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书猛、史书峰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史书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乐陵市支行16×××29帐户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