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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835号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首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工。被告周娟,女,汉族,住阳泉市郊区。被告白雪文,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任文伟,男,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告崔江涛,男,住阳泉市城区。被告郭晓芳,女,汉族,住阳泉市。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9日被告周娟向原告下属的华盛街支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12个月),月息8.075‰,由被告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愿承担还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现被告周娟的借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及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娟未进行答辩。被告白雪文未进行答辩。被告任文伟未进行答辩。被告崔江涛未进行答辩。被告郭晓芳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原告和被告周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周娟向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利息约定为月利率8.0750‰,按月结息,每月20日付息,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白雪文与被告周娟系夫妻关系,被告白雪文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愿同借款人共同参与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偿还,直至贵行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本人愿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责任。”被告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为保证人。双方并对借款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此项借款,双方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同日被告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个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周娟按期发放了贷款20万元。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2016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周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000元及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工资流水、欠息明细。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均有被告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签字和摁手印。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娟、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对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而被告周娟取得20万元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白雪文作为共同还款人,被告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作为借款保证人,在被告周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未履行各自的保证责任,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被告白雪文、任文伟、崔江涛、郭晓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景云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