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永伍与史云龙、高树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伍,史云龙,高树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972号原告:张永伍,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庆国,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云龙,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高树芳,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伍诉被告史云龙、高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伍以与被告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永伍负担。审 判 长 王 垂 明人民陪审员 胡 勤 才人民陪审员 吕 思 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查雯雯(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