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光芬与涂乾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芬,涂乾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01号原告杜光芬,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珊,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乾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光芬诉被告涂乾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光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光芬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芬撤回对涂乾德的起诉。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旭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