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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杜光芬与涂乾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芬,涂乾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701号原告杜光芬,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珊,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乾德,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光芬诉被告涂乾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光芬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光芬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光芬撤回对涂乾德的起诉。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旭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