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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怀斌与彭建民、伏菜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斌,彭建民,伏菜芹,伏海春,钱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896号原告:杨怀斌,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银,兴化市陈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建民,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伏菜芹,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伏海春,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钱进,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杨怀斌与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伏海春、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爱霖适用简易程序性,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怀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伏海春、钱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怀斌诉称,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于2014年9月21日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伏海春、钱进为被告彭建民、伏菜芹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到期后,被告彭建民、伏菜芹请求延期5个月,被告伏海春、钱进继续担保��原告表示同意。延期后被告仍然未能还款。现起诉要求1、被告彭建民、伏菜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2、被告伏海春、钱进对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伏海春、钱进未进行答辩、举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彭建民、伏菜芹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期3个月。被告伏海春、钱进提供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到期后又延期5个月,被告伏海春、钱进继续提供担保的事实;2、被告彭建民、伏菜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3、银行汇单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200000元的出借义务;4、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6000元的事实;通过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彭建民、伏菜芹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有被告彭建民、伏菜芹署名的借款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截止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原告的自认行为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虽然担保合同中载明担保范围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因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人承担该项费用,故对原告该��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伏海春、钱进为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期限内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怀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伏海春、钱进对被告彭建民、伏菜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伏海春、钱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彭建民、伏菜芹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