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晓军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徐天芝。委托代理人:马锐。被执行人:李晓军,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原系梅河口市佰金山食府业主,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李晓军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军名下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和宝马轿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保全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执行扣划;李晓军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拍卖;李晓军名下无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李晓军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 晓 君审判员 马���德审判员 郭 志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