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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祥与杜坤鸣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杜坤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1934-1号原告:张祥,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淘沙,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坤鸣,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张祥诉杜坤鸣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祥诉称:杜坤明的妻子赵爱群是我高中同学,赵爱群在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工作。该银行规定,每个员工必须完成客户定期存款10万任务。为帮助赵爱群,杜坤鸣、赵爱群和我约定,我汇往赵爱群个人账户10万元,取出后再以杜坤鸣的名义存入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2016年7月14日,我按约定汇入赵爱群个人账户10万元,赵爱群取出后存入杜坤鸣在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个人账户,杜坤鸣取出占为己有,拒不返还。为此起诉,要求杜坤鸣返还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杜坤鸣负担。本院认为:张祥将款汇入赵爱群在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个人账户,赵爱群取出后存入杜坤鸣在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个人账户,张祥和赵爱群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杜坤鸣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万生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