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明艳与侯明球、周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艳,侯明球,周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688号原告:孙明艳,女,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筹、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明球,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周钰,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孙明艳与被告侯明球、周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明球、周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0.8%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被告侯明球因购买房屋急需款项,通过其表兄叶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承诺半年即归还,约定月息0.8%,后原告即于同年3月21日将50万元汇至被告侯明球卡内。然到期后,被告侯明球一直未归还款项,原告仅收到其给付的6万元利息。2015年11月17日,由叶某某出面找到被告侯明球,让其补充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2016年3月10日前还清借款,但到期后被告侯明球仍未归还,并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归还利息,在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本息。然而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钰应负共同还款之责。两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2014年3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被告侯明球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的借条、2017年1月12日出具的还款计划各一份。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由上述证据在卷佐证。另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6月6日离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侯明球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息0.8%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侯明球负有及时足额归还之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明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明艳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被告周钰以其与侯明球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0元,由被告侯明球、周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査炀梅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