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4550姚凤山与黄建兵、孙小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凤山,黄建兵,孙小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550号原告:姚凤山,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兰美(姚凤山之配偶),女,住如皋市。被告:黄建兵,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孙小琴,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原告姚凤山与被告黄建兵、孙小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姚凤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凤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姚凤山负担。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