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5305徐文光与朱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光,朱桂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305号原告:徐文光,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桂前,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文光诉被告朱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文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文光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