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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5305徐文光与朱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光,朱桂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305号原告:徐文光,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桂前,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文光诉被告朱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文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文光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