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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李宏学、李开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李开春,李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徐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开春,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李宏学,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春、李宏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开春、李宏学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开春有银行存款4870元,我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809.4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4939.4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