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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根生与张菊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生,张菊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3民初106号原告:张根生,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菊民,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张根生诉被告张菊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根生和被告张菊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根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菊民停止干涉原告在房产证产权范围内建房;2、判令被告张菊民房在其屋重建时禁止向原告房产证产权范围内出檐,禁止侵占原告产权范围。事实与理由:被告张菊民房屋屋檐侵占原告产权范围南北宽约12厘米,东西长约10.875米;原告在房产证产权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过程中受到被告无理的阻挠,严重影响原告自家房屋建设及日常生活。原告本着和谐共处,友好相邻的原则,在自家房屋建设受到无理阻挠,自家产权受到非法侵占之后,积极同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仍无理阻挠,无视产权法规。因此本人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菊民辩称,原告新建三层楼房时,是过梁超过了原告的墙12厘米,超过部分是我家的面积,所以我不能让他盖。而且是我先办的房产证,我盖好房子以后很长时间原告才开始盖的。后来我翻盖的房子也是按照老房子盖得,拆新不离旧。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对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张根生与被告张菊民均系邢台市桥西区李村乡洛阳西村村民,两人宅基地南北相邻,双方因被告张菊民所建房屋房檐伸出的部位面积归属产生争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原告张根生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利对宅基地证所载土地占有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原告张根生要求被告张菊民停止干涉原告在房产证产权范围内建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菊民房在其屋重建时禁止向原告房产证产权范围内出檐,禁止侵占原告产权范围的诉讼请求,因重建行为还未发生,法律无法进行事前救济,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互为邻居,应当互谅互让,遵循团结互助,睦邻友爱,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本案经数次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菊民停止干涉原告张根生在其宅基地证所载范围内建房(该建房行为不得影响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以及用水、排水的权利)。二、驳回原告张根生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根生和被告张菊民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