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7民初16468号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沟108号楼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董秀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叙军,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住该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东山增产居委会1号楼1229室。法定代表人:赵士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春红,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光燕,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亿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寰亚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叙军、张鑫海、被告世纪寰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春红、甄光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星亿公司向本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寰亚公司支付所欠晒图费用393156.4元;2.案件受理费由世纪寰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开始,世纪寰亚公司开始委托星亿公司进行晒图等业务,结算方式为世纪寰亚公司工作人员在每次发生业务后签字予以确认。2016年10月31日经双方核对,世纪寰亚公司共欠晒图费用433156.4元,减去已付的4万元,世纪寰亚公司尚欠星亿公司晒图费用393156.4元。因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被告世纪寰亚公司辩称:不同意星亿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有协议,世纪寰亚公司用一套房产冲抵债务,结算下来世纪寰亚公司不但不欠星亿公司款项,还多支付1732.6元。请求法院驳回星亿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星亿公司为世纪寰亚公司晒图产生部分未付晒图费用。经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双方未结晒图费为28万元,2015年度发生晒图费99851.3元,2016年度发生晒图费用53305.1元。以上共计费用433156.4元。世纪寰亚公司于2016年7月份给付4万元晒图费用,尚欠393156.4元未付,故星亿公司诉至本院。庭审中,世纪寰亚公司对双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不持异议。另查,2015年3月31日,世纪寰亚公司(甲方)与北京众博迅捷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博公司)曾签署过《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协议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晒图工作,未结算费用总计28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1.未结算费用抵顶山东聊城冠县丽水豪庭7#楼3单元1602室,单价:2850元/平方米,总价款:374889元。超出晒图未结算费用:94899元,2.超出未结算费用,作为2015年预付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拖延晒图工作,如产生上述情况,乙方双倍赔付预付费用,总计189776元。3.签订购房协议后,乙方三日内退还2015年春节前借款2万元。庭审中,世纪寰亚公司称已经以协议中的房屋抵顶星亿公司2014年12月31日债务,且依据该协议有2万元的借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抵销。星亿公司称众博公司系其关联公司,与世纪寰亚公司合作费用支付混同,业务混同,付款也未有明确的指向。但认为该《晒图费用结算协议》事后并未履行,该协议的两份原件均由星亿公司持有。就此世纪寰亚公司虽不认同,但仅能提交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复印件。另星亿公司同意协议中的2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世纪寰亚公司对于星亿公司与众博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业务混同情形不持异议。另查,2015年3月5日,承德市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晒图费用结算协议》涉及的东聊城冠县丽水豪庭7#楼3单元1602室房屋以单价3300平方米,总价434082元抵顶世纪寰亚公司合同设计费。世纪寰亚公司称其为履行《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将该房屋卖于星亿公司指定的案外人任梅荣。任梅荣与开发商经纬公司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星亿公司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显示任梅荣名下并无涉案房产,且世纪寰亚公司提交的加盖经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张,入账日期不同,收据序号相连,世纪寰亚公司亦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世纪寰亚公司、星亿公司虽未签署书面的合同,但星亿公司为世纪寰亚公司晒图,各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鉴于世纪寰亚公司对于星亿公司主张涉案晒图费用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晒图费用结算协议》是否实际履行,本院据此分析如下:一、世纪寰亚公司仅持有《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复印件,而星亿公司持有两份《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原件,星亿公司称事后因无法履行该协议,故而将世纪寰亚公司持有的原件取回,符合正常的一般认知;二、案外人任梅荣虽受星亿公司指示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涉案争议的房屋并未过户至任梅荣名下,自然未能产生以房抵债的法律效果;三、世纪寰亚公司提交的收款收据序号相连,入账日期存有差异,且世纪寰亚公司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综上本院认定《晒图费用结算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鉴于本案中未对报酬的支付期限有书面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世纪寰亚公司应当在星亿公司交付加工成果时支付报酬。同时,星亿公司同意协议中的2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予以抵销,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星亿公司要求世纪寰亚公司支付晒图费37315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晒图费三十七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元四角;二、驳回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九十八元(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三千五百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星亿恒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六十六元,由被告北京世纪寰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八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勇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郭淑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