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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倪国胜、王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胜,王淑英,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国胜,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淑英,女,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潘卫华,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倪国胜申请王淑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国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