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与武都蓉城铁锅串串店、陇南沸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713号原告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史玉俭,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8日,四川省南部县寒坡乡胡家垭村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滨河市场一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周某、李某,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都蓉城铁锅串串店。经营者:旦卫东,男,回族,生于1982年6月6日,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滨江西路181号。身份证号×××。被告陇南沸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旦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诉被告武都蓉城铁锅串串店、陇南沸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于2017年6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武都区史氏副食品配料中心负担。审判员  杜红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